- 招商引资
关于鼓励在泌阳投资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泌阳投资兴业,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提供优惠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专业市场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协议约定提供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第四条 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其基本地价按县政府确定的当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由企业负担。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主导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它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在产业集聚区内提供土地,可入驻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其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年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不低于4万元的工业项目,县政府从该企业前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企业所得税)中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不含3亿元),主导产业项目每亩奖励2万元,其它工业项目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主导产业项目每亩奖励3万元,其它工业项目每亩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主导产业项目每亩奖励5万元,其它工业项目每亩奖励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每亩奖励7万元,其它工业项目每亩奖励3.5万元,也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条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对县财政实际贡献超过项目用地实际基本地价的,超出部分由县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税收和收费政策
第六条 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其它工业项目,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先收后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其它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的,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新引进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超过4万元,或生产经营性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所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等额奖励。
第九条 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即当年投产后,次年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奖励1年租金;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达到40万元以上的,奖励2年租金。
第十条 年新增税收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按1%进行一次性奖励;新增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1.5%奖励;新增3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
四、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奖励企业3万元。
第十二条 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企业50万、10万、5万元;企业每获得1项科技成果,除上级奖励外,县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分别奖励5万、2万、1万元。
第十三条 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其法定代表人“泌阳功臣”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100—30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年纳税前十名的工业企业,在全县予以表彰奖励。
五、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负责项目的水、电、路、网、气 “五通”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县“联审联批联办”办公室、服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商引资单位提供“一条龙”服务,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企业与各职能部门实行“零接触”。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优化办投诉中心或县委“民意热线”投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签批,县优化办或县委督查室负责督办处理。
第十七条 投资客商由县政府向其颁发“泌阳县荣誉市民证”和“泌阳县客商车辆通行证”,在办理各种证照时享有优先权,除涉及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其进行人身、车辆、食宿检查;对持有“泌阳县客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交通事故或酒驾外,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
第十八条 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其子女在县城内优先入学。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投资投产后当年实际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方可进入认定程序且只能认定一次,认定后落实各项奖励措施;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投资投产的,不予认定奖励。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仍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过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