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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泌阳县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泌政办〔2022〕44号)
浏览次数:741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泌阳县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4日


泌阳县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全面推行专业化管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1105号)《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大坝安全和“十四五”期间解决防汛薄弱环节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压实小型水库管理各方责任,以改革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机制为抓手,到2022年底,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与水平,切实保障水库安全、效益发挥和良性运行。

二、适用范围及内容

方案适用于全54座小型水库

本方案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三、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水利工程概况

泌阳县位于河南省南部,面积2345.55平方公里。我县境内大中小型水库共60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为宋家场水库,中型水库5座,小(1)型水库7座,小(2)型水库47座。这些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设施,为我县经济发展、抗御自然灾害、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我县境内大中小型水库共60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宋家场水库,由宋家场水库管理局管理;中型水库5座,均有水库管理所,为水利局二级单位;小(1)型水库7座,其中小河水库有水库管理所,为水利局二级单位,其他6座小(1)型水库由所属地乡镇管理;小(2)型水库47座,由所属地乡镇管理,均无专职管理单位。

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县的小型水库大部分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前后,普遍存在“缺人员、缺设施、缺经费”等问题。小型水库分布在全县各河流域,地点分散,给管理和运行造成了困难;水库工程公益性较强,其管理单位收入来源较少,运行维护经费难以保障;管理及产权不够明晰,管理主体不明确,造成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及部分水库保护范围不明确,也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安全管理人员(巡查人员)专业技能欠缺,采用的巡查手段落后,不能及时准确的发现问题,不便于监管,不能适应新时代水利发展需要。

四、明确管护模式及主体责任

(一)管护模式

根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现状、小型水库分布情况及县财政等实际情况,我县小(1)型水库由县水利局直接管护;对小(2)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护,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为片区,对片区内的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护。

我县小型水库具体管护单位详见附表。

(二)明确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 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应梳理细化责任清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坚持“三个责任人”总方向。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严格落实行政责任、技术责任、巡查责任等“三个责任人”。全县54座小型水库均设立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即地方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3个安全度汛责任人,即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值守责任人。

县水利局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业务指导。

五、工程管理与维护

(一)管理范围

1.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2.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3.县水利局监督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并会同相关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严格依法查处。

4.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6)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8)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二)运行管理与维护

1.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水利局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2.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县水利局,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小型水库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落实小型水库专职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一般由水库所在地附近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水利事业,能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的人担任。选聘的水库管护人员应相对固定,由县水利局培训合格后聘用,持证上岗。

4.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报告大坝安全情况,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县水利局。

5.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积极争取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并根据水库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养护计划,适时组织维修;发现险情的,立即组织抢修,保障水库工程安全。

(三)安全管理

1.县水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整改落实。

2.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3.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4.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对核准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治理经费,明确治理责任,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财政设置小型水库专项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小型水库规范化管护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投入。县财政、审计、监察、水利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水库管护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管。管护经费不得用于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无关或超出正常维修养护范围的项目支出,包括大坝安全鉴定、降等报废论证、除险加固等。

七、严格监督考核

县水利局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一)摸清县域内水库底数,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落实管护经费,组织专业化管护规范有序开展。(二)加强对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三)做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承接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有效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根据工程管理实际,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由县政府制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工作考核的考核制度。由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制定考核制度,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管护人员薪酬挂钩。对管护到位、成效明显的小型水库在政策、资金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管护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和考核优秀、管护工作出色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政策解读: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泌阳县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泌政办〔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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