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诫书
浏览次数:66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5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诫书

 

全县酒类产品经营者: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对广大酒类产品经营者有关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二、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吧及酒品销售网点。 

三、商场、超市、烟酒店、酒类专卖店、宾馆、餐饮店、便利店、酒吧、KTV、夜宵摊点等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相关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主体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举报。

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主动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生活环境,积极宣传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共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倡导科学健康生活。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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